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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诉 讼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的 探 讨(2)
www.110.com 2010-07-27 13:41

  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来讲,“谁主张、谁举证”只是适用于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而不能在所有的举证责任中都呆板的适用此原则。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没有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唯一的举证分配标准来适用,我国同样如此。由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做出例外的规定,故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明显不能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各方利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作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同样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以上两个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举证责任倒置则突破了“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它免除了提出主张的一方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所应负担的举证责任,而将此种负担置于反对的一方身上。所以,它是法定的基本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因此称之为“倒置”。法律或司法解释清楚规定什么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就必须得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没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下,仍是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只是根据案件的需要,举证责任在原被告双方之间随着诉讼的进行,经常在当事人间来回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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