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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质证的证据
www.110.com 2010-07-28 10:29

  为了作到公开、公正,使判决尽量做到当事人心服口服,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都应当在庭前进行交换或者在开庭时在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认定。当事人有异议的,要审查其异议是否能够成立,然后综合全案进行认定。如果没有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在一起学生以短信形式侮辱女教师的案件中,被告是一中学生,其以自己父亲的手机连续数天向自己的老师发送性侮辱内容。在老师要求其赔礼道歉无果的情况下将其诉讼到法院。在法庭上,教师向法庭出示了被告发送的侮辱性短信。经过询问被告表示无异议,是自己所发,法庭对此予以认定。并依此为据判决其法定代表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现时情况下,短信确实成为一种进行信息交流的便捷工具,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问题:有的利用短信进行网上售货;有的进行网上赌博;有的传播黄色笑话;有的进行性骚扰;有的进行侮辱、诽谤。对此,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当然可以。问题是,短信又具有可修改、编辑性。因此,其是否是原始信息,有时难以辨别。所以进行质证是必要的。如果对方否认,应该进行必要的鉴定。即是否进行过修改,是否属于原始的内容,在鉴定后经过质证,再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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