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在强调证人有出庭作证义务的同时,均明确规定了证人享有被司法保护的权利,从而使证人可以放心地出庭作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建立完善的保护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制度,以彻底消除证人的后顾之忧。同时对证人的司法保护应当包括出庭前的预防性保护和出庭后的安全性保护两种情况。前者是指证人在出庭前若受到威胁、恐吓的,就可以及时请求司法保护,例如请求对其人身、住宅提前进行司法监护等。后者是指证人在出庭作证后若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同样可以请求司法保护,并制裁非法行为人。总之,证人既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又享有受安全保护的权利。只有这样,证人才会自觉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并有利于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公正。
另外,证人出庭作证不能以损害证人的应有权益为条件,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证人为此付出经济上的代价。证人出庭作证不仅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还会影响证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若是异地作证,还要支付差旅、食宿等费用。如果没有必要的经济补偿,不仅有失公平,而且客观上会大大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自觉性,从而影响庭审质量,也影响着案件的裁判质量。所以,有必要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现在还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国家给予出庭证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将有利于鼓励证人出庭作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而且也体现了法律对公民权利义务规定的对等性。台湾的民诉法第323条规定:“证人得请求法定之日费用及旅费。前项请求,应于询问完毕时,或完毕后十日内为之。证人所需之旅费,得依其请求预行酌给之。”司法实践中,除了给付出庭证人必要的误工、旅差费外,还应该根据着证人出庭作证所需时间的长短,按日给付一定的酬金,以作为付出劳动后而得到的正常收入。另外,还可以建立奖励制度,在庭审中对于查明案情有重大帮助的证人予以奖励。误工、差旅和酬金,奖励等费用均列入国家财政支出,必要时可以从诉讼费中开支。
四、结语
民事质证是民事民事诉讼证明的一个重要环节,质证制度的完善,不仅要注重其本身的内涵,而且要考虑到整个诉讼模式对质证制度的影响。当然这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工程,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以完成,这也就决定了本文不可能涉及质证制度的全部内容,且本文对许多问题的探讨只是初步的、肤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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