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证据 > 民事诉讼质证 > 民事诉讼鉴定人的出庭义务 >
鉴定结论质证问题研究(10)
www.110.com 2010-07-29 10:14

  (三) 两大法系鉴定结论(专家证言)质证程序的比较研究

  在公元12世纪后,由于英国法和法国法的分道扬镳,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便深深打上了职权主义的印记,形成了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模式。在质证程序上的根本区别则表现为法官和当事人程序权力(利)配置的不同和质证活动中地位、作用的差异。在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的专家证人由当事人指定,专家属于当事人的证人,其地位与普通证人(witness)相同,共用一个质证规则,其作用在于解释或描述第一手的观察或提供相应的意见;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专家)不同于普通证人,尽管当事人也可以指定鉴定人,但鉴定人出庭的作用通常是对法院任命的鉴定人的鉴定结论进行补充或提出异议。

  大陆法国家的讯问型(职权主义)审判是19世纪的等级制思想的典型,对于查明事实真相的官方控制给予了优先考虑。“可以被认为是由一名官方所支配的独裁主义和家长主义的诉讼”[17]。其结果必然导致鉴定人由司法人员委派或指定,将鉴定人视为“法官的助手”,也促发了法官对于书面鉴定结论的过度依赖或信任,鉴定人出庭不具有完全的必要性,鉴定结论凭借“科学”的外衣和假借法官“手足”成为证明力最强的证据。英美法国家受自由主义的启蒙,质证程序荷载着自由主义的思想,设计理念以降低国家干预而使法官变得消极,而鼓励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积极奔波,鉴定人也必然是当事人的证人,为当事人服务,鉴定人出庭作证顺理成章。

  在英美法系中,英国的控辩双方应当开示准备出示的鉴定结论,庭前开示具有法定性、双向性、连续性、时效性和普遍性。它们通过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来形成内心确信。然而这种注重追求公正和平等的质证程序,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竞争能够促进鉴定质量的提高,并可借助于对立鉴定人质证机制,更加全面地揭示案件事实,但对鉴定人的交叉询问使本来繁琐的质证程序又会变得更加冗长,成为鉴定人无休止论争的科学战场,也会使一些品行不佳的鉴定人有意提供虚假结论,对于鉴定结论的客观性深感不安。“因为在美国审判中,公诉方和辩护律师不受法官的限制,他们经常将程序转变为一种争斗。”“法庭实践‘助长了技巧、熟练甚至诡计’”[18],大陆法国家的法官主要通过对鉴定人的挑选,对鉴定活动的参与和监督,而形成心证。其质证程序强调法官的主动性,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但法官极易左右鉴定人,对于鉴定结论先入为主,更易导致法官的主观擅断,使鉴定结论成为法官意志的产物,或者鉴定人代替法官从事的事项,影响法官独立的认定事实的职权。如果法官的素质不高,在某种情况下会演变为司法腐败的“帮凶”。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