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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质证问题研究(6)
www.110.com 2010-07-29 10:14

  另外,对方当事人在交叉询问程序中不仅可以对对方提供的专家证人进行诱导性询问,而且还可以对专家证人的品格进行攻击。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于自己不利的专家证言不进行交叉询问,就可能视为他接受了专家证言。

  “再次直接询问”是指在对专家证人的交叉询问之后,由直接询问者再对自己选任提供给法庭的专家证人进行的询问。因为交叉询问多为诱导性询问,且专家证人只需回答“是”或“不是”,对交叉询问中提出的问题没有机会进行补充或解释,通过再次直接询问提供补充或解释的机会,但未经法官允许,不得提出新的事项。

  “再次交叉询问”是指对方当事人在对专家证人再次询问之后由交叉询问者对专家证人进行的询问。主要是削弱或破坏再次直接询问中有关专家证言的可靠性。但不得重复对方询问的事项。

  3.英国与美国专家证言质证程序的比较分析

  在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中,其专家证据的质证程序虽然同蒙于自由主义的哲学思潮,但因习俗影响的深浅、传统力量的强弱和政治、经济、制度的因素的侵蚀,渐进地产生了一些细微的差异。

  英美国家的专家证人由当事人(控辩双方)选任,其报酬也从当事人处获得,专家证人被当事人化,其提供的意见不可难免地带有倾向性,这种倾向性虽然经过交叉询问予以质疑,也常会使出庭的专家证人陷入没有结果的科学技术之争,拖延诉讼不必说,且会使本来不具有专门知识的陪审员对各执一词、相互矛盾的专家证言的判断更加扑朔迷离。美国在意识到这种选任专家证人的弊端后,对于专家的选任和报酬的支付进行了改革,从专家证人完全由当事人选任改变为当事人与法院选任并存。如《美国模范专家证言法》第1条规定,刑事诉讼进行中,无论何时遇有争执之发生,法院认为需要专家证据时,得依职权,或于刑事程序中经公诉人或被告人之请求,指定鉴定人一人或数人进行鉴定。《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6条第2款规定:“法院选任的专家证人有权请求法院确定给付的报酬数额”。《统一专家证言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美国法院对于当事人雇佣的专家十分的不相信,但在实践中对于法院指定专家证人的职权的行使却依然冷漠,在实践中微乎其微,也只有符合法定的条件且实践需要,才被动的指定。法院对于指定专家证人一般基于以下政策的考虑:(1)诉讼当事人无法获得专家帮助的(包括无力承担费用或没有专家愿意为其作证);(2)当事人可能独立委托到最好的证人,但非最具备资格的专家;(3)陪审团可能就对立的专家所提出的两个科学理论无法决定孰对孰错,而又没有依据经验、直觉、常识来检验专家证言可靠性的独立方法;(4)使用中立的专家能促进诉讼和解的;(5)选购专家的实践,一些专家的受贿,一直是令人深思的事情。美国对于法院指定专家证人的消极,但在说明不指定的理由上却异常的活跃。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6条的规定,法院根据当事人之申请,作出指令,解释不指定专家之原因。美国专家证人选任的变革、法院指定专家证人的政策和不指定的原因解释,与英国坚守的单一当事人选任专家证人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而英国法院对专家证人拥有的优先职责的思想可以说难能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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