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与开放式询问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诱导性询问一般在问题中含有答案,被询问者只需回答“是”或者“不是”,或者被询问者选择回答问题本身就意味着对某个暗含假定事实的承认。我国在改革刑事庭审方式的过程中引进了类似交叉询问的制度,也同时设立了禁止诱导性询问规则,尽管还更多停留在司法解释的层面上。但遗憾的是,诱导性询问在我国仅仅被赋予了消极的内涵,而忽略了其提高庭审效率和揭示案件客观真实的功能,创立诱导性规则的观念基础里明显包含着对诱导性询问的错觉和偏见。我们认为,应当对诱导性询问进行再认识,重估其价值,在比较与借鉴的基础上,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诱导性规则。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对于诱导性询问明确划分为允许的情形和禁止的情形。在反询问中,原则上都应允许诱导性询问。对于对无争议或过渡事实的诱导、弥补证人能力欠缺的诱导、对专家证人以及敌意证人的诱导也应允许。将不允许提出诱导性询问的情形进一步分为绝对禁止和相对禁止。这是因为,诱导性询问的阶段性决定了庭审主询问时存在两种基本且性质不同的诱导性发问:对于未知事实的和对于先知事实的,两种发问的规制应当体现出差别。对于前一种情况,因为通常证人和询问人的利益一致,而且又是针对未知事实(对于询问者而言),证人的回答往往取决于询问者如何暗示,因此,诱导性发问应由法官直接加以禁绝,是为绝对禁止;而后一种发问是在形成一定的证言或陈述笔录后进行的,对于证人的回答,对方当事人已有一定的了解和预期,应当将是否禁止诱导性询问的申请权交给对方当事人,由法官最终裁断,是为相对禁止。
2.法官的裁量权。大多设立诱导性规则的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为该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诱导性规则本身就是法官调整庭审秩序的规则,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询问者进行性质难以判断的“擦边”询问时,其是否违反规则还是需要法官的裁断。正因此,我们将“法官禁止的其他情形”和“法官允许的其他情形”分别列入绝对禁止和原则允许的范畴内。当然,法官在决定是否允许诱导性询问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是否符合正义的基准、证人与询问方有无共同利益、证人的年龄等。
3.规则的开放性和配套制度。诱导性规则的内容不可能一成不变,它是一个灵活而开放的体系,而法官的裁量权就是这个体系的“调控阀”和“润滑剂”。而且,诱导性规则的功能发挥不仅要求自身的合理性,还要求配套制度的完善以及与配套制度的契合。因此,明确规定交叉询问制度,确立问答式与叙述式相结合的作证方式,构建当事人主导的庭审方式也是增进诱导性规则有效性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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