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证据 > 民事诉讼质证 > 民事诉讼诱导性询问 >
诱导性询问
www.110.com 2010-07-29 10:00

  诱导性询问是在法庭询问证人时,询问人借助发问时语气的轻重缓急、抑扬顿挫或是某种动作和语言的示意,足以导致对答问人起到启发性、提示性作用,从而出现符合询问人欲求的答复。在英美法中,在何种情况下能够采取诱导性询问作为询问证人的一项规则是有明确规定的。通常而论,在直接询问中禁止提出诱导性问题;在反询问中允许提出诱导性问题。因为,当一方当事人对本方证人询问时,该证人很容易接受其中暗示,有时也可能接受诱导性问题中所包含的虚假暗示,从而影响证人的如实陈述。而反询问是旨在证实获知审查证人陈述的真实性与可靠性是否受到任何利益或偏见的影响,因此,允许询问人提出诱导性的问题。.在交叉询问时,可以允许一般性的诱导性问题,可以用诱导性问题进行询问。

  在直接询问时也有允许诱导性问题的例外。在英美法国家,凡下列情况法官也允许诱导,因其可以引出需要的信息情况,使诉讼程序得到迅速进行:(1)当证人在接受询问时,证人的记忆力已经用尽,而律师坚持认为该证人尚掌握有较为重要的信息情况,只有通过诱导才能够提醒其注意时;(2)证人年幼、或胆怯、或处于惊恐状态时;(3)鉴于证人的身体状况应免使其耗费精力作冗长陈述时;(4)证人是文盲,或对该国的语言有充分了解而不需要翻译,但表达上仍有困难。

  我国证据规则中,只是概括的规定,即询问证人不得使用不适当引诱证人的言语和方式。但对询问和反询问的理论和操作程序未作说明,为此还需通过实际的探索,作进一步的明细规定。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六十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