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应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于证人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拒不出庭作证的是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从各国和地区的立法看,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主要有②:(1)法院用传票传唤证人到庭,费用由证人自负,如法国;(2)证人负担因拒绝作证而生的诉讼费用,如德国、日本;(3)由法院对证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如法国、德国、日本;(4)由法院拘传必须到庭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证人到庭作证,如德国、日本和台湾;(5)拘留,如德国、日本;(6)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的,以犯罪论处,追究其刑事责任,如美国、日本。这些规定都值得我们参考借鉴。在立法时制定相应的拘传措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并根据情节轻重,还可并处罚款和拘留等。
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而仅提供书面证言的,该书面证言的效力如何确定,涉及证据确认规则问题,对此应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传闻证据规则,该规则的基础是直接言辞原则,该规则规定凡是传闻的应在排除之列。因为③:(1)根据证人证言的属性和效力,证人应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情作证,道听途说的不能作为证据。凡以他人的传闻作为证据的就有误传的危险;(2)未经宣誓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而传闻证言属于未经宣誓的情况;(3)凡未经反询问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对于传闻证据来说无法对其进行反询问。因此,传闻证据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是没有证据价值的。除非双方当事人对该传闻证据均无异议或者是已死亡的证人留下的亲笔证词。传闻证据规则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相当的借鉴作用,它可以有效遏制我国现阶段审判实践中大多数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而是出具出面证言,法官对该证言的认定难度大的现象。
但是法律并不要求证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出庭作证,还是应当有例外的。具体可包括:(1)证人身患疾病难以出庭作证,经法院允许可以提供书面证言;(2)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证人出具书面证言;(3)证人的陈述是以书面文件或其他资料为内容的而适合于书面作证的;(4)证人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方便出庭作证的,经法院允许可以提供书面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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