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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人权利保护和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立
www.110.com 2010-07-28 16:20

  内容提要:本文对刑事诉讼证人权利保护和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国外立法和国内现状作了介绍,从法经济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率低,原因在于证人顾虑安全因素,考虑经济损失、没有法定责任和缺乏激励机制。提出了借鉴国外立法,设计适合中国国情的证人权利保护机制和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证人权利 保护 激励 立法完善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最普遍运用的一种证据,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一个案件的办理不使用证人证言。正因为如此,各国刑事诉讼法或证据法中都对证人证言的出示、质证和采信给予了高度重视,并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比较通行的原则是,证人有必须出庭作证的义务。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对法庭审判全面贯彻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以使法官全面、准确地查案情,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推进刑事诉讼的民主化、公开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直接言辞原则,它要求法官必须在法庭上直接获取以口证或言辞辩论方式呈现的事实和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司法具有亲历性,直接言辞原则有利于案件真相的发现,追求公正司法应当遵循这一原则。证人不出庭作证直接违背了直接言辞原则。此外,证人不出庭作证也影响辩护权的行使,辩方没有机会接触证人,没有机会当面询问,无法对其质证,实质上剥夺了被告人有效参与法庭裁判的过程。然而,根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不足5%。证人不出庭给刑事诉讼的公正性蒙上了一层阴影。公正或正确的裁判有赖于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证人仅提供书面证言而不亲自到庭接受法官以及控辩双方的询问,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书面证言是单方面收集的,容易有偏向性甚至根本就是捏造,证人亲自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审三方询问,则能够有效地避免这种消极后果。证人不出庭还造成侦查材料在庭审中大量应用,法官不能不更加依赖于庭下阅卷,从而形成一种新的“庭审走过场”。随着法制的进程,这一现状,已经到了非改变不可的地步了。而要达到这一目的,主要不能靠强制,而要通过保护证人权利和实施激励来实现。

  纵观国外立法,两大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在证人作证制度的设计上都充分地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基本法制理念,即证人在诉讼中履行作证义务的同时,当然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甚至包括一些“特权”)。

  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证人必须“在公开法庭以言词方式作证”,这是美国刑事诉讼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一条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强制性规范。与强制证人到庭作证的义务相对应,《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和《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证人享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权利:(l)证人享有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即当证人回答了某个问题就会自陷于罪时,证人即对该问题有拒绝回答权。美国还将这一权利上升到宪法权利的高度予以规定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 5条修正案中。(2) 法庭应“保护证人不受折磨或不正当的非难”。(3)抨击证人的品格时,只能涉及证人可信和不可信方面的问题;而且规定,对证人的诚信以曾被定罪作为证据进行抨击时,如果自定罪之日起计算已逾10年,或者该证人已从固定罪所受的限制中解脱出来,如已被赦免、撤销或者发现无罪时,则不论时间长短,都不能采纳。(4)无论是以政府名义传唤证人,还是根据无经济能力的被告人申请传唤证人,证人都可以获得由政府支付的费用,即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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