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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庭证据规定新突破(8)
www.110.com 2010-07-28 10:27

  秦律师注:这个具体的规定还是可以的,但是我认为法律作为一个公共产品,其内容应当是精细和明确的,这样才能给普通人以自己利用法律的机会,也使某些人少了上下其手的可能。

  4、确定了举证责任的司法裁量权

  世界上多数法治国家举证责任的分配基本上由实体法或实体法和诉讼法来完成的,但这种做法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愈来愈复杂时就显得力不从心。为了克服法律制定的滞后性与民事法律关系举证多样性之间的矛盾,新证据规定借鉴了其他国家立法技术,大胆引进了法官就举证责任进行司法裁量的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在具体个案中可以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就诉讼中某项事实或主张确定有那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当然法院在行使该项权利必须符合两个前提条件和两项原则,即(1)法律对待证事实或主张的举证责任没有具体规定;(2)依照新证据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仍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时,法院才可以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秦律师注:将举证责任确定为民事诉讼进程中的一个部分,确实是本规则的一个巨大进步。

  二、赋予举证责任的强制法律后果

  由于现行的举证责任没有与诉讼结果直接挂钩,致使在诉讼中一部分当事人产生依赖或者侥幸心理,以致给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多重障碍。新证据规定明确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即,在任何民事诉讼中,不管当事人是否提供证据,是否按期提供证据,以及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也不管法院是否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只要出现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法院就可以依据举证责任归属作出判决或裁定,由此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对待证事实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从而首次肯定了民事举证责任的结果责任。

  三、明确规定了法院调查取证的具体范围

  提供证据,从本质上讲应该是当事人的义务,但由于过去一直强调法院在司法活动中的主动作用,致使“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的现象时有发生。新证据规定对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进行了具体约定,将其分为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和依申请而调查收集证据两类,前者主要涉及公益事项和诉讼程序事项,也即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所涉事项,包括:(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后者是指只有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才可以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证据收集,它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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