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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解释上的司法认知
www.110.com 2010-07-28 10:55

  一、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的法律解释包括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前者指由法律规定或根据历史传统,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权解释者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由于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解释。学理解释一般是指较具权威的法学作品或法学家对法律所作出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或其他影响,要依不同国家不同情况而定。

  狭义的法律解释是指司法解释。一般认为,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它包括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联合解释。审判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的解释。检察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的解释。联合解释是指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对如何适用法律所作出的解释。

  笔者认为,过于宽泛的法律解释定义降低了法律解释的权威,因此应当限缩法律解释的定义,把法律解释和解释法律区分开来。因此,我们采纳狭义说的法律解释。所谓法律解释,是指法院等具有法定解释权的组织或个人对法律文本的内容和意义所作的理解和说明。这个概念表明: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文本,意即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说明。它不限于狭义的法律,而是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在内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法律解释不仅指对个别法律条文、概念和术语进行说明,而且也指对整个法律文件的系统进行阐述,甚至有人认为还应包括立法文献如立法理由书、草案、审议记录等,以及立法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技术等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的主体是指享有法定解释权的法院或法官。本来,运用法律的前提是理解法律,每个阅读法律文本并准备使用法律的人,都会对法律文本做出自己的理解,但狭义上的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对法律所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并且按照权力分工原则,立法活动主要向社会输入规则,而司法活动则主要是通过法律解释,把法律规则转化为判决依据,法律解释是司法活动的专利,主要应由法院和法官来进行。

  3、法律解释的性质是一种造法活动,是立法的继续,其本身具有法律效力。首先,法律解释是一种造法活动。法律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与被解释的法律一样,都具有法律效力,它区别于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任意解释是指公民、法人、当事人、律师等对法律所作的理解和说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学理解释在不同国家情况则有所不同。其次,法律解释是法律发展的重要方法。一部法律在很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的稳定,除了先进的立法技术和立法经验外,更重要的是法律解释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原有法律的不足,从而使之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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