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没有规定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适用意见》)第70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规定得清楚,值得借鉴。
审判实践中,已经有法院实施向律师签发调查令的方案,笔者认为值得推广。
2、关于证据保全:规定过于简略,应当借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23、24条是对证据保全的规定,其中在第23条第3款规定:“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民事诉讼法》只有第74条规定了证据保全问题,没有对诉前保全证据作出规定。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章专章规定“海事证据保全”,第63条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第68条规定法院接受证据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第69条规定了复议和异议程序。第70条规定了保全方法。第71条规定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等等。如此完善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当借鉴。
在前文提到的集体土地转让纠纷案中,因考虑到法院没有采取调查收集证据的行动,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又提交了证据保全申请,法院也不办。后来果然出现了一些异常的情况……
3、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特殊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完全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没有规定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的举证责任,没有规定产品的销售者的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诉讼请求与事实主张的主体与负担举证责任的主体相分离,提出事实主张的一方不要承担举证责任,而由相对一方当事人承担。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举证责任倒置,许多人认为《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创新,并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条的规定认定为举证责任倒置,得出原告不需举证的结论。事实上,这是关于举证责任的特殊分配,即并非完全免除另一方的举证责任,比如,环境污染案,原告除了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外,还应当证明被告所实施的污染损害行为;被告就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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