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与单纯否认的区别比较明显,不论是权利障碍抗辩还是权力毁灭抗辩,当事人都承认双方之间存在过一定的法律关系,只是因为抗辩事由的出现,原告所主张的法律后果不能发生或者原告的权利已经消灭。而单纯否认则是否认方从根本上不承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过任何法律关系。
在推论否认中,尽管当事人是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相对方的主张事实为由,对相对方的主张事实予以否定,但否认方也是从根本上不承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过任何法律关系。实务中应慎用推论否定,以免导致拟制的自认。所谓拟制的自认是指对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对于自己不利的事实,对方当事人并不明确的争辩,而以单纯的沉默行为或者回避式地表示“不知道”、“不了解”作出承认。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证明责任倒置后的抗辩与否认。证明责任倒置,是指将依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承担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倒置的直接结果就是否认的主张成为抗辩。原本对要件事实不存在的主张属于否认,但现在却成为承担证明责任的抗辩,而主张要件事实存在者却成为对抗辩的否认。
(三)抗辩与反诉的区别
反诉,是指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相对于抗辩,反诉的概念比较明确。
抗辩与反诉的区别体现在:第一,二者目的不同。反诉是新的诉讼请求,目的是使原告的权利部分或全部失控,甚至超出原告所主张的权利范围。抗辩是债务人依据法定事由来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使自己可以少履行或不履行义务等。但无论如何抗辩,其都不可能产生新的诉讼请求。第二,二者的法律关系不同。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与本诉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起诉,具有独立性。而抗辩中的债务人只能在债权人提起的诉讼程序中进行,不能单独进行。而无论如何抗辩,都不能产生新的诉讼请求。第三,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本诉被告因反诉理由成立而与本诉原告处于同等的诉讼地位,成为本诉原告,即使本诉的撤回也不能影响其反诉部分的审理,与本诉的原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必须从程序上或实体上对反诉作出明确裁判。而在抗辩中的法律地位,无论如何抗辩,其始终是被告。第四,二者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当然,抗辩者应对其提出的抗辩负举证责任,这也就涉及到举证时限的问题。第五,二者结果不同。反诉提出后,法院必须从程序上或实体上依法作出明确的裁判。抗辩意见,只能对抗原告行使请求权,法院在裁判时对原告的请求是否支持仅以其作参考,而不必对抗辩意见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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