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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诉讼中的抗辩(6)
www.110.com 2010-07-27 17:28

  综上所述,正确区分抗辩和反诉,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助于被告通过行使诉讼权利实现保护自己实体合法权利的目的。从表面看来,似乎以反诉权代替抗辩权,只是被告行使诉权的形式的改变,并不影响被告的实体权利。其实不然,这种形式的改变将直接影响被告的实体权利,有的甚至使被告的实体权利完全丧失。被告提起反诉必须向法院预交反诉费,这就直接增加了被告的诉讼成本;另外,这也是最主要的,很多情况下,原告起诉被告时选择的时机大都在其诉讼时效届满前,而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进行答辩,并决定向法院提起反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这样,被告就会面临两难选择:如果不提反诉,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失去救济途径;而提起反诉,除了必须随诉讼费的压力,还将面临承担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致败诉的巨大风险。这对被告而言是权不公平的。如果能确保被告充分行使抗辩权,则可以使被告免除该两难选择之苦,便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其次,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负担,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法院不恰当地要求被告反诉的做法,不仅有过分干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嫌,也在事实上给当事人增加了诉讼负担,但其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参考书目:

  [1]《合同法新论•总则》,王利明、崔建远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

  [2]《中国统一合同法之起草》,《民商法论丛》第9卷,梁慧星著。

  [3]《合同法理论与实践应用》,吴合振等著,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出版。

  [4]《民事诉讼法学》,谭兵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民事诉讼法学原理》,江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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