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抗辩的概念,抗辩的分类,抗辩与反诉等的区别,抗辩与反诉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关键词:程序 抗辩 反诉
民事诉讼中的抗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也是一个容易与反诉等混淆的概念。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仅规定了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反驳和反诉,而对抗辩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对被告的抗辩,常见的做法是要么不予审理,要么要求其反诉。这样不仅容易增加当事人的讼累,而且有干预当事人行使诉权之嫌疑,有悖于法理。
笔者试就抗辩的概念,以及与反诉等的区别及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谈几点肤浅的认识。
一、抗辩的概念
抗辩,目前我国学术界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比较普遍的观点是,民事诉讼中的抗辩,是指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为防止其受因原告的起诉而产生的对其不利裁判的危险,进行的抵消、吞并或排斥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行为。
民事诉讼中的抗辩,根据其目的和作用的不同,大体可以可分为诉讼程序的抗辩和诉讼请求的抗辩。
诉讼请求的抗辩,是指被告是指被告针对诉讼程序问题的抗辩措施。
从对诉讼程序的影响的角度,又可分为两大类:1、权利障碍的抗辩,即主张原告之请求权,基于特定的事由而自始不发生;2、权利毁灭的抗辩,即主张原告的请求权虽一度发生,但其后因特定事由已归于消灭。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诉讼程序的抗辩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无管辖权的抗辩。被告就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指出该法院无权管辖本案。如被告指出违反了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或指出违反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或指出违反双方约定的管辖、或指出双方约定有仲裁条款等。上述抗辩理由只要有其中之一能够成立,本案就应该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二)诉讼系属及关联性的抗辩。指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其他法院已经诉讼系属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请求,或具有某种关联性,应将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从而排除该法院管辖来达到抗辩的效果。抗辩理由被采纳的结果是,受理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一并审理。
(三)诉讼延期的抗辩。这种抗辩的目的是使诉讼在终结前停止或延长诉讼期限。较典型的例子是被告以终止审理之法定事由业已存在,审理法院对本案终止审理,待终止事由消灭后再行审理,以期达到延长诉讼期间之目的。
(四)诉讼行为无效的抗辩。该抗辩的目的是使原告的诉讼行为归于无效,方法是指出原告的诉讼行为有瑕疵。如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同时代理和原告利益冲突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委托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即为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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