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诉讼制度都应当追求公平正义。实体法学者也认为,公平正义永远是第一位的,效率价值应当建立在实质的公平正义基础之上。[8] 这一提法很值得诉讼法学者思考。“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效率的极大化为目标”[9]这类观点虽然注意到了法的效率价值,但很容易误导目前的司法改革。对这类论点,我们既要采纳其合理的成分,又要始终保持足够的警惕,因为这类观点极易成为借追求效率为由而牺牲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论据。当今西方司法改革是以效率为中心展开,加强诉讼指挥权,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方便当事人。但目前我国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司法公正,当公正与效率发生矛盾时,应取公正而舍弃效率,这也符合当前公众对公正的渴求。因此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的价值必然要求对于严苛的证据失权后果应当非常谨慎的适用。
综上,简陋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和强大的高素质的律师群体的缺乏表明证据失权救济方式在很多情况下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也会因此受到极大质疑,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的价值进一步表明严苛的证据失权后果作为举证时限制度的救济方式应当非常严格的适用,而非普遍适用。从各国尤其是美国的证据失权制度可以看出,严苛的证据失权制度,必须有深厚的法治环境、文化背景、完备的周边配套制度、强大的律师团体来支持,而这在中国短期内是很难形成的,因此证据失权不应当成为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主要救济方式。
三、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救济方式的完善建议
对于逾期举证规定最低限度的制裁措施即可,即一般采取费用制裁等方式,而不采取证据失权这样强烈严苛的效果。但对于当事人逾期提出证据目的在于故意拖延诉讼或者搞证据突袭的,则可考虑使其证据失权。具体修改建议如下:第一,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一般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供证据。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提出新证据(对新证据不作限制性解释)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提出新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并可要求其补偿由此增加的误工费、差旅费、证人出庭作证费等费用。第二,当事人在第二审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改判或发回重审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不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的错误;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提出新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对改判的,不改变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对于重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补偿误工费、差旅费、证人出庭作证费等费用。第三,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当按照原审的标准负担再审的诉讼费用。[10]第四,在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或者搞证据突袭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证据失权的救济方式,甚至可以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 上一篇:浅谈民事诉讼举证时效
- 下一篇: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
相关文章
- ·我国民事诉讼推行举证时限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 ·现行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及其完善
-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 ·论民事诉讼的举证时限制度
-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新发展-兼述举证时限与证
- ·浅议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 ·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问题
-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
-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新的证据规则
- ·试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
-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缺陷与构建
-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
-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 ·最高法院通知规范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全文 解读
- ·应建立附带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告知制度
- ·如何完善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制度
- ·民事诉讼举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 ·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制度的程序保障
- ·规范、完善民事诉讼举证期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