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修正诉讼当事人。包括:修正在起诉状中错列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确定本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包括:本案纠纷的法律定性、适用法律的选择、有关法律、法意的理解。
(六)其他需要准备的事项。
第三章 合议庭及庭审准备组的职责
第七条 庭前准备的内容及方式、方法、步骤根据具体案件由合议庭决定。合议庭在庭前准备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控制庭前准备进程,对当事人的庭前准备活动行使指挥、协调和督促等权利。
(二)按照权限对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定、决定或提出裁定、决定意见。裁定、决定的内容主要包括财产保全、管辖及主管异议、中止或终结诉讼、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等。
(三)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按照权限作出强制措施或提出采取强制措施的审批意见。
(四)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指导当事人举证,确保举证及交换证据材料时限,组织庭前交换证据材料,依当事人申请决定是否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按照规定依职权决定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决定勘验、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证据保全等)。
(五)指派和指导庭审准备组进行庭前调解。
(六)制作或审核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并依规定权限交由审判长、庭长、院长签发。
(七)行使释明权。在当事人主张不清楚、不充分、有矛盾时,或者当事人误认为自己提出的证据材料已经足够时,或者诉讼请求模糊时,可以依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和法律上的质问或指示,让当事人明确主张,澄清诉讼请求,补充不充分的证据材料等。
(八)审查有关的诉讼材料,并在审判长主持下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及准备庭审提纲。着重审查: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涉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是否属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第三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人数二人以上的,是否具备共同诉讼的条件以及属哪一类的共同诉讼,能否合并审理;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和第三人是否参加诉讼;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的,是否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等;明确或固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焦点和证据材料,并了解、掌握与本案相关的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理论及专业知识等。
(九)决定是否追加当事人和第三人,决定案件合并或者分立审理。
(十)完成合议庭的其他相关庭前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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