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若干解释》第27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从以上规定可以肯定地说,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也承担举证责任。但这个举证责任只是推进责任。原告对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负举证责任,包括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适格的原告、被告等。这是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前提。笔者认为原告只对上述4款负举证责任。其中对第1款学术界有分歧意见,且《行政诉讼法》第41条已经规定,此款不属举证责任,只是起诉的条件。起诉的条件之一就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那么这里的事实依据也就是举证责任之中的事实依据,所以说把起诉的条件算做原告的举证责任较为恰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4条和第5条与《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的上述规定有所不同,表现在:一、不需要原告举证的情况:1被告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第二,《证据规定》明确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三,《证据规定》取消了“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的限制,规定为: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提供证据。
综上,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仅限于下列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具体而言就是《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证明在诉讼时效内起诉,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笔者认同有的学者认为:原告对起诉期限的证明责任是一种推进责任,只有在被告对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的说服责任举证完成以后,原告才负反证的举证责任。[1]
- 上一篇: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地位
- 下一篇:法院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
相关文章
-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之分析
- ·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 ·试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 ·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再思考
-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之析
-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不作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
-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期限
-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举证责任之实证分析
- ·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
- ·行政诉讼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与举证期限的规
-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担
-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 ·浅谈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 ·行政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
- ·谈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