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行政诉讼中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不仅关系到法律的实体公正能否在诉讼中得到实现,而且关系到能否构建一个有效率的行政诉讼程序,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诉讼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笔者首先概括论论述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分类,其次对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论述。最后对不作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诉讼的特殊性进行了论述。因不作为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是特殊的诉讼,其举证责任分配有自身的特点,不能完全遵循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律。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行政诉讼 举证责任 行政赔偿 行政不作为
[论文正文]: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在事实真伪不清时,法官必须进行裁判而采用的处理案件方法,而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如何适用举证责任或者将举证责任决定由何方当事人承担,则是举证分担理论上的问题。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不同法律要件事实的主张和证据的收集与提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配,原告、被告、第三人按照举证责任的指引,收集和提供有关要件事实的证据。源自于古罗马法的最初的民事诉讼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遵循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理,当今的民事诉讼中仍以此原理为准则指导着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实际操作。随着社会的发展,古罗马法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演变为“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不仅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了准则,而且也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策略指明了方向。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不仅关系到实体法律的公正能否在诉讼中实现,还关系到能否构建一个有效率的诉讼程序。由此可见,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诉讼中是非常重要的。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法律上的预先分配,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可能性是分配举证责任的重要因素。
下面就行政诉讼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制度以及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经原告申请或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制度作一个论述:
(一)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的是说服责任及其原因。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源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但因为两种诉讼程序性质、形式和特征存有诸多不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特例。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据此,当被告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时,就由被告承担败诉的后果,原告并不因举不出证据反驳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而败诉。
《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规定行政机关对其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是由以下原因决定的:
第一、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一个最基本规则是“先取证、后裁决”。
行政案件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研究行政诉讼总离不开行政执法的过程,研究举证责任也是一样。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运用自己的职权,收集证据,调查事实,适用法律,做出的过程。这一过程存在着证据、资料信息收集、证明、说服、反驳、抗辩、听正和决定等环节, 这是我国《》所要求的“先取证后裁决”规则的具体体现。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的证明活动,实际上又与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有着内在的关联性,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一句话,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行政执法程序中证明责任的延续和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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