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陈述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证据,对它的收集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进行:
首先,为了保证收集的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证据收集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具体包括:(1)有关机关应依法接受被害人的控告。被害人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会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这是被害人陈述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此,有关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依法处理。(2)接受控告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提出控告的被害人说明其法律责任,即诬告应负的责任及其拥有的权利。(3)在侦查期间,应当对提出控告的被害人提供人身保护,以确保其安全。(4)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进行询问时,应当严格遵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5)对同一案件的数名被害人应分别询问,分别制作笔录。
其次,被害人陈述的收集人员应当采取恰当的方法来收集证据。具体包括:(1)鉴于被害人.的不可替代性,收集被害人陈述应当收集其本人的陈述。(2)在询问被害人之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害人的情况,针对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做好思想工作和法制宣传工作,使被害人能充分配合证据收集人员客观真实地陈述案件情况。(3)在证据收集时,收集人员应当注意遵守法律规定,尊重被害人,不能采取威胁、利诱、欺骗等不正当方法收集被害人陈述。(4)在进行被害人陈述的收集时,收集人员询问应明确简要、通俗易懂,询问态度应当和蔼、平易近人,要有耐心,并在具体询问时须针对特定人士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②《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6年12月3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
四、侦查活动的监督
(一)侦查活动监督的重点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这一监督贯穿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对公安机关实施各种侦查措施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缉拿犯罪嫌疑人等,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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