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被害人上诉权的滥用,必须建立一套合理的对上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机制,对不符合上诉条件的滥诉案件不予受理。被害人行使上诉权时,应当同时递交检察院的不予抗诉决定书。上级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处理恰当,检察院不予抗诉的理由成立,则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如果一审判决确实存在诸如案件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不当等错误,检察院不予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就应当发出案件受理决定书。
被害人上诉是对公诉机关不行使抗诉权的补救,故二审仍为公诉案件,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应当从保护人民的利益出发作为公诉方继续出庭支持公诉。这样可避免一、二审案件性质产生混乱。
(四)完善被害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由于被害人法律专业知识匮乏,当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被害人往往不得而知。因此,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亟需得到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的介入,不仅能够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还能有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防止司法腐败。一般来说,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犯之后,往往无力聘请律师,因此被害人非常需要得到国家提供的免费的法律援助。
而我国立法关于被害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只有《法律援助条例》中的一条简单的规定,其操作性不强,亟待完善。
完善我国被害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第一,应当明确被害人刑事法律援助请求权的告知义务的承担主体。由于立法没有规定应由谁承担这个告知义务,被害人一般都不知道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因此,明确告知义务的承担主体是非常重要的。根据刑事诉讼的进程,不同阶段应当由不同主体承担这个告知义务。具体地说,在侦查阶段,应当由侦查机关负责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享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由公诉机关承担这个告知义务;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果被害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为其指定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按法律援助处理。
第二,应当允许被害人在侦查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以避免其合法利益受到侦查机关的不法侵害。
第三,应当明确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并使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与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权限处于对等的地位。
(五)强化被害人权利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刑事诉讼既包含国家对犯罪的追诉,又包括被害人对加害人的追究。因此,刑事诉讼涉及国家、犯罪人和被害人三方的利益,存在着国家与犯罪人、国家与被害人、犯罪人与被害人等三对关系。这三对关系在力量上应该尽可能地达到均衡。因此,强化被害人权利的时候,应当注意到被害人、公诉机关和被告人三方之间的权利平衡,并力求避免各种权利的冲突与内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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