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从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来讲,普通程序是最基本的刑事审判程序,其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由单纯地贯彻职权主义转变到法官操控下的控辩式,这种庭审方式的转变在普遍意义上导致了庭审时间的延长。但实际上,普通程序案件的控辩关系千差万别,既有对抗,也有认同,这就决定了法庭应采取不同的审理模式,有针对性地保障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最有效地达到程序公正。庭审的功能在于真实的发现而不在于表演,法官不应当机械地办案,审理工作应当简略适当,允许有个性化,特别是在审判资源普遍性稀缺的客观前提下,构建科学、合理、多层次的庭审方式、优化审判资源的配置,显然是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唯一途径。
基于上述认识,我院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前提下,尝试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模式,既部分解决了面临的实际困难,又是对《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关于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探索。
二、普通程序简便审的可行性分析
1、域外法关于加快审判程序的规定,说明了普通程序简便审模式具有其内在的科学性。
国外的刑事诉讼程序中,一旦被告人作有罪答辩,其就享有了对程序的选择权,或者不经开庭审理直接得到判决。粗略分析,有以下几种类型:
(1)英美法国家的有罪答辩。在英国,被告人必须对每个罪状分别答辩,如其完全自愿地作出有罪答辩,法庭就不再召集陪审团,也不经听证和辩论,由法官直接进行判决。在1997年,英国的可诉罪中作出有罪答辩的比率是67% 。应当指出,我们所熟知的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加快审判程序的重要制度,但与美国法律有着深刻血缘关系的英国,案件最终的判刑完全由法庭决定而不受公诉人的影响,因而其辩诉交易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俄罗斯刑诉法赋予审判长决定法庭调查程序的权力。根据俄罗斯刑诉法,如果所有受审人都作有罪供述,而且没有引起诉讼各方的争议和审判员的怀疑,审判长有权仅限于审查他们的证据,或者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3)意大利的特别诉讼程序。意大利刑诉法典为解决普通程序审判持续时间太长的问题,设置了一些特别程序,如:①经被告人请求,检察官同意,不进行初步庭审和法庭审理,由初期调查法官根据侦查案卷迅速作出判决的简易程序;②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就判刑达成协议(是否有罪不能交易、检察官不能撤销指控),由法官作出量刑的依当事人要求适用刑罚的程序;③对于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应受处罚的四类案件,可以不经初步庭审程序,甚至不经侦查程序,由检察法官直接将案件提交法庭按普通诉讼规则审理的快速审判程序;④对于有真凭实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且被告人已作出供述的案件,检察官可要求免去初步庭审,而由初期调查法官决定立即审判的立即审判程序(被告人有程序选择权)。实践中,特别程序处理了80%的刑事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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