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证据相互印证与证据充分的判断问题。如前所述,证据相互印证主要用于证据确实性问题的审查判断与证据的采信,同时也与证据是否充分的判断与全案事实的认定有一定的关系。证据相互印证与证据充分的关系表现在,如果证据充分,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必然具有相互印证关系;为了保证定案证据的充分性,证据之间必须具有相互印证的关系;在证据不能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证据就没有达到充分的程度。但是,我们必须特别注意,防止把证据相互印证等同于证据的确实与充分。庞德教授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一书中写道:“在英国,贝克曾被两次判罪。对两次所判的罪,他都是无辜的。在每一次审判中,他都被肯定地确认为罪犯,有一次甚至有十八个以上的见证人说他有罪——全部都是误证人。” [31]十八个证人说他有罪,从证据相互印证的意义上说,是一种高度的相互印证,但并不因为有十八个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而使这些证据变得真正可信而充分。所以说,证据是否充分首先取决于证据是否确实,证据相互印证不等于证据确实充分。我们应当把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作为证据确实与充分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注释:
[1]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年版,第236 页。
[2]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298 页。
[3]陈卫东、谢佑平主编:《证据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391 页。同样的观点,另见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436 页。
[4]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法学研究》2004 年第2 期。
[5]参见谢小剑:《我国刑事诉讼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现代法学》2004 年第6 期。
[6]刑事诉讼法上并无证据相互印证的明确规则,但实践中人们普遍认同这一要求。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上的某些规定也暗含着这一规则,因此,证据相互印证在刑事证明领域实际上已经成为一项公认的潜规则。本文将证据相互印证看作一种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和运用证据的规则,同时也同意将其视为一种证明模式。
[7]陈刚:《西方精神史》上卷,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 年版,第56 页。
[8][美] E•博登海默:《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260 页。
[9]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96 页。
[10]李建明:《证据理论与诉讼实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1 年版,第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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