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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性与合理限度(16)
www.110.com 2010-07-28 17:20

  [11]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年版,第137 页。

  [12]谢晖:《判例法与经验主义哲学》,载《中国法理学精萃》(2001 年卷) ,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年版,第386 页以下。

  [13]陈光中教授认为,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表现形式为合法性,其实质内容的核心则为尊重和维护人权。参见前引 [11],陈光中主编书,第9 页。

  [14]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第25 页。

  [15]参见何家弘主编:《外国证据法》,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34 页以下。

  [16]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年版,150 页。

  [17][美]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28 页以下。

  [18] [19] [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121 页,第118 页。

  [20]卞建林主编:《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384 页。

  [21]前引 [20],达马斯卡书,第24 页。

  [22][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280 页。

  [23]何家弘教授主编的《外国证据法》称“两大法系国家都以不同的形式采用了补强证据规则”;陈浩然教授的《证据学原理》也提到:“大陆法则将供述性证据的证据力判断全权委任于法官,除被告人自白必须具有形式性补强证据之外,证据补强的范围并无明确的。”“大陆法的证据补强所重视的仍然是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保障。”由此看来,似乎大陆法系国家也有补强证据规则。参见何家弘主编:《外国证据法》,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70 页;陈浩然:《证据学原理》,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330 页。但是,毕竟未发现立法或判例确立这样的规则。台湾陈朴生教授亦认为“至大陆法,有无补强法则之存在,则不无问题。”参见陈朴生:《刑事证据法》,台湾三民书局1977 年版,第535 页。

  [24]前引 [17],达马斯卡书,第29 页注。

  [25]口供作为定罪依据时需要补强,其他言词证据也不能作为定罪的惟一根据,也需要补强,这是不言而喻的。陈朴生教授在谈到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上的补强证据规则时认为:“惟被告自白以外之其他供述证据,是否亦适用补强法则,并无明文规定,除以具结方法,担保其真实性之外,实例上对于虚伪危险性较大之供述证据,仍认为须有证据,亦与英美法相近似。”陈朴生:《刑事证据法》,台湾三民书局1977 年版,第53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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