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虽然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阶段,主体都有都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应当是一个由浅入深,由局部到整体的过程。一般说来对证据审查判断都包括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首先,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包括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了的审查。
(1)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应当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即包括证据是否是客观存在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有客观的联系,联系的形式和性质怎样,联系的确定程度如何等;证据是否由法定的收集证据的主体以合法的方式收集的,证据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证据的运用是否合法等。
(2)对证明力的身材应当从证据的可靠性即是否真实可信这一方面进行。包括A:证据的来源的可靠性,即这个证据是如何形成的、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提供者的能力与知识水平、提供着的身份动机、收集的方法是否科学、证据的形成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等。B:证据的内容的可靠性,对证据内容的可靠性的审查判断是整个审查判断活动的关键。可以通过注重每个证据不同的特点,例如言词证据易变动,实物证据易被伪造、窜改等对证据内容的可靠性进判断;或根据逻辑推理对证据内容的可靠性进行判断。这样,对于那些明显虚假、毫无证明价值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经过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就可以将之剔除。
此为,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可以按两种顺序进行。一种是按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发生的先后顺序逐个审查单个证据;另一种是按证据所正面的案件事实的主次关系和证据本身的主次关系逐个审查判断。
其次,对多个证据的对比审查判断。也就是说有时候从单个证据本身无法做出判断时,需要对案件中的证明同一个事实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据材料进行比较和对照,看其内容和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以及能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一般说来,证据和证据之间应当是协调一致的;如果两个证据的内容不一致,就说明这两个证据中至少有一个是不可靠的。所以审查判断证据不能孤立地进行,一定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比较、判断。比如,对于同一个证人对相同的事实的前后不同的陈述就要进行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看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那么不一致的原因是什么,究竟哪一次证据才是可靠的等。
对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也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纵向对比判断,即对同一个人旧同一案件事实的提供的多次陈述作前后对比;另一种横向对比判断,即对证明同一个案件事实的不同证据或不同人提供的证据作并列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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