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要想作出公正的裁判,必须以正确的事实作保证,正确事实的认定,取决于证明这一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在法律上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如何确定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关键在于解决好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问题。本学者根据对“证据学课程”的学习,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浅谈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审查判断民事诉讼证据的几点思考。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决定了“以事实为根据”即是“以证据为依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指民事诉讼过程中用来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①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这一特性说明了民事诉讼证据是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在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过程中形成的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特性要求:一是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二是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必须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更不得只收集有利一方当事人的证据。
(二)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它反映了证据的内容与案件的事实存在着无可替代、无可脱离的直接或间接的特殊联系。根据这一特性,它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集中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同时也有助于法院排除无关联的证据,限定和缩小核实证据范围。
(三)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一特征要求:(1)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法院在收集证据时,应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2)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存在形式表现出来;(3)证据的使用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质证程序,否则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个特征,也是民事诉讼证据三个构成要件。②民事诉讼证据的三个特征告诉我们,在民事诉讼中的所有证据材料不一定就是民事诉讼证据,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才能成为证明民事案件事实情况的有力证据。由此可见,民事诉讼证据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独特功能。一方面,证据是当事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武器。对诉讼当事人来说,证据至关重要,是否掌握充分证据,常常直接决定诉讼的胜负。当事人要使自己的权利主张得到法院支持,需要用证据证明权利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如果当事人未掌握充分证据,即使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是真实的,法院也无法从法律上予以确认。另一方面,证据是法官查明案件真相的手段。法官裁判需要“以事实为根据”,而案件的事实是发生在诉讼前,法官事先并不了解这些事实,这些事实也不会重现于法庭,要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法官必须凭借证据的证明过程才能再现出来。因此说“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以证据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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