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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11)
www.110.com 2010-07-28 17:02

  第五,被告人揭发同案人与本案无关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的,可视为证人证言,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第六,从犯、胁从犯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明首犯、主犯的罪行的证据,也可作为认定某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地位是否属主犯、首犯、实行犯的证据。

  (二)被害人陈述只能用以证明其受侵害的事实

  被害人陈述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事实及案件的其他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陈述所证明的只是其被特定犯罪所侵害的事实。如果被害人对被告人与本案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揭发检举,这只能是证人证言,而不是被害人陈述,这一内容应当单独制作证人证言笔录。被害人陈述不是指被害人所作的一切叙述,而仅指其就遭受特定犯罪行为的侵害及有关犯罪情况而作的叙述,具有排他性。

  (三)充分考虑主客观因素,判断证人证言的可靠性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与案件有关的内容。证人证言的基本特征,是以证人陈述的与案件有关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人证言较当事人陈述更为客观,较书证、物证更为生动,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对证人证言的质证也往往可以比对其他各类证据的质证更为深入。在我国,对证人证言的判断,并不排除传闻证据,但要求法官对每个证人证言都应进行具体分析,并综合案件的其他情况来断定证人证言的真伪。

  从司法实践看,法官判断证人证言的真伪主要考虑如下几点:(1)证人与本案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2)证人是否具有诚实的品质;(3)证人证言是直接来源于案件现场还是他人传闻;(4)证人的认知水平和记忆能力、证人感知案件事实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如何;(5)证人作证时所受的外来压力的影响和表达能力等。

  (四)采信视听资料要十分慎重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电子音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范围主要是:证据易于灭失时能及时、准确、全面地固定证据;证据因体积大等原因无法当庭出示时,可以在法庭上播放证据的录像;对证人证言进行录音、录像并在证人因故无法出庭时使用;在被告人庭前供述时进行录音、录像,在被告人翻供时播放;对被告方反诉讼活动进行固定,保全证据。

  我们在审查判断视听资料时要注意如下几点:(1)执法人员和律师不能擅自秘密录音、录像,不能以侵害公民人身权、隐私权的方法制作和使用视听资料;(2)公民个人自行秘密录制的视听资料,原则上应当严格禁止,但出于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紧急情况下收集固定犯罪证据等)而秘密录制的视听资料,属于自我保护和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手段,具有正当性,个别因此而制成的视听资料,经过查证属实并且对证明案件情况有实际意义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3)利用技术设备对犯罪过程秘密进行录音、录像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活动,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过程直接进行录制,只有对某些性质严重的犯罪活动,确实出于侦查工作上的必要,并且办理了相应的法律手续之后,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才能制作视听资料,且不能随意扩大范围。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进行这种侦查活动;(4)视听资料的内容和制作过程要真实;(5)只有与本案有关的视听资料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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