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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0)
www.110.com 2010-07-28 14:31

  11马原主编《行政审判实务》,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3页。

  (一)在审判实践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应采严格主义

  既为“规则”就应严格履行,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应采取“规则之治”,限制法官对非法证据的自由裁量。凡是规则确定的非法证据范围,必须一律作排除适用。非法证据规则实质是以法定证据形式规范证据审查的一项制度,换句话说,这是一种“法定证据规则”。另外,在立法层面也要结合司法实践对该规则不断完善,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该规则作出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保障条款。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着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普遍不高,行政执法部门缺乏程序正义观念的问题。但证据制度不能妥协于现状,而应发挥其引导功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有利于行政机关树立程序正义观念,规范执法程序,降低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机会和可能,提高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率,也易于取信于人民群众,从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二)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应确定相应的例外体例

  设置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体例,不仅是价值权衡的结果,也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断完善的需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付诸司法实践的时间很短,会不可避免地出现立法空白。“现代社会对规则的确认并不是一种规范性的要求,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是一个过程。”12因此,理论上构建起来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缺乏长期司法实践检验的情况下,势必需要一个不断完善和补正的过程。而体现这一过程的最主要的形式就是司法解释及设置例外体例。笔者认为,在设计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体例时,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例外规定必须严格地限定在较小的范围内,并以法定的形式规定下来,法官在裁量时不能突破范围;二是例外规定的设置必须是因重大的国家利益与个人权利发生冲突时,若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使本应追究的违法行为无法认定,并将导致国家利益受到威胁,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以牺牲个人利益和小部分的程序正义换取重大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例外的非法证据,主要是非口供证据,非法口供一般不存在设置例外的可能性。

  (三)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对相关的国际立法进行吸收与借鉴

  作为三大诉讼法之一的行政诉讼法,在我国独立立法的时间相对较短,而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立只有两三年的时间。有些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的有些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行政法院,对行政诉讼证据的有关立法比较完善。我国在构建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补充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时,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司法实践,对上述国家的先进法律制度、法律规定以及先进的司法文化和传统进行参照、借鉴和吸收,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这不仅可以严格规范行政诉讼证据的司法审查标准,而且也是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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