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证据采信规则的证据在适用中的审查和排除问题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原则上是采用将卷外证据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这是由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应遵循的“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原则决定的。在界定违反证据采信规则的证据为非法证据方面,相关的法律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二是行政诉讼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亦不能作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三是最高法院的《若干规定》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应依法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但上述三条规定在适用中,也存在一些模糊空间和特殊情况。首先,在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排除非法证据时,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即使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收集的证据也要区分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而不能一概地采信。其中在其他方面违法的非法证据亦应予以排除;第二种情况是,因情势紧急而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收集的证据,也要区分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各种要件均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认定为合法证据而予以采信,而未听取申辩、陈述,未经质证,或其他方面违反正当程序的证据应认定为非法证据,即使这些证据有一定的合法性,也应予以排除。其次,在适用行政诉讼法解释的规定排除非法证据时,也存在两种特殊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复议机关基于特殊情况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尤其是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的需要,对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记录在卷但没有提交的证据,可以作为修复补救措施而予以采信;第二种情况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已经收集的证据,但基于对自己不利的原因,在复议时应提交而未提交,原告或复议机关或法院提出或发现的证据,应准予补充并采信。再次,在适用最高法院《若干规定》中的规定排除非法证据时,同样应把握以下两种特殊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但原告由于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诉讼程序启动前提供的证据,应认定为合法证据而予以采信;第二种情况是,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已经按规定提供了证据,但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该证据灭失的,原告在诉讼程序中再次提供证据,法院应予以采纳。综上,在适用违反采信规则排除非法证据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特殊情况,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的同时,也应考虑到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对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特殊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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