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判实践中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
④李国光主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辑,第177页。
通过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含义及上述表现形式的认知,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范围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加以界定。从狭义上说,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是指非法定的行政主体收集的,或者虽为法定的行政主体但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通过非法权能取得的证据。从广义上说,行政诉讼非法证据不仅是指违反行政诉讼程序规范取得的证据,还包括其他所有不具备合法性特征的证据④。在审判实践中,由于行政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若从狭义上来界定非法证据,经常会出现举证范围受限过大,一些可作为裁判依据的证据被排除,不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广义上理解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为妥当。其理由在于:一是行政诉讼制度旨在解决行政争议,设定该规则的立法意图在于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一切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都隐藏着侵害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因而应纳入该规则的“非法证据”范畴。二是程序正义是行政诉讼制度的价值体现,从广义上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便于奉行更为严格的非法证据判断标准,可以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中的程序正义。三是依据行政法的控制理论,从广义上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可以规范行政程序中的取证行为,而且可以更有效地控制公权力,防止行政主体违法取证现象的发生。
二、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适用中应当把握的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准则,是本文所要阐明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问题。鉴于行政诉讼审查的证据主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已经作为事实根据的证据,法院的司法审查实际上是一种复审程序。因此,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应当从审查行政程序入手。从行政行为过程中有关证据的行政调查、行政听证、行政采证三个方面,具体探讨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和适用⑤。
(一)违反行政调查规则的证据在适用中的审查和排除问题
行政调查规则包括调查主体、证件主义、法定权限及具体调查的手段、步骤和过程等⑥。违反行政调查规则收集的证据的审查和认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⑤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657页。
⑥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3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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