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补充证据和法院依职权调查时审查排除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有权向行政机关以及其它组织、公民调取证据。最高法院的《若干规定》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作出了原则性的限制,又对原告或第三人收集或调取证据作了禁止性规定: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材料。审判实践中,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往往恰是对证明案件关键事实密切相关的重要证据。这些证据的调取过程,也是对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和甄别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对各种证据的认真审查和判断,就可以发现和剔除其中的非法证据,也是排除非法证据的一个重要环节。
(四)在庭审质证时审查排除
庭审质证是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客观性)进行全面审查,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和证明效力的大小进行质询、评价的诉讼过程,质证阶段是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最为关键和最为核心的环节。依照《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质证的功能在于通过当事人就证据加以说明、解释及相互质疑,使证据的可信程度和疑点得到充分展示,为法庭认定证据提供保障。当事人的质疑及向对方发问可以使法庭从中发现证据是否具有违法的线索,为法庭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提供必要的准备。
(五)在合议庭评议时排除
这一环节是排除非法证据的最后环节。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时,应当认真负责地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应当提出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作为合议庭评议的重要内容。评议证据是否确实,它包括评议证据来源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有效及效力大小,当然也包括对无关证据和非法证据的排除。经合议庭评议确定为非法证据的,如果涉及的案情重大,还需要提请院长审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对提供非法证据负有责任的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哪一环节发现的非法证据并进行排除时,都应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一一叙明排除的理由和依据,以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和裁判力。
四、在实践中完善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几点建议
“任何制度设计,无论多么完美,若不能落实到实践,它就是毫无价值的11”。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必须在司法实践中生存并不断完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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