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证据 > 行政诉讼裁判依据 > 行政诉讼证据的自认 >
两部诉讼证据规则内容解析(2)
www.110.com 2010-07-28 15:44

  就行政诉讼而言,考虑到在行政程序中,原告处于弱势地位,在收集证据方面相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要困难得多,所以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我国一直采行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对此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与此同时,《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总结近年来行政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又对原告在起诉时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予以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这样就使得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更加合理和完善,更加有助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正确审判。

  二、关于举证期限

  过去,无论是在民事诉讼还是在行政诉讼中,都是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各个阶段均可以随时提出新的证据,导致诉讼程序缺乏应有的稳定性,也容易造成人民法院大量的重复劳动,浪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妨碍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基于此,《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针对两类诉讼的不同特点分别对举证期限作了相应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情指定举证期限,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则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规定举证期限,可以说是完善我国诉讼证据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