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关于质证
质证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的有无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都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除法定情形外,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除此以外,《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还规定质证应按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如此详尽的有关质证事项的规定,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质证能够有条不紊、合法有效地进行。
九、关于非法证据
证据学理论认为,只有经过合法途径收集的证据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因而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何判断非法证据?长期以来争论激烈。上述两个诉讼证据规则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将非法证据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这就是说,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安装窃听器进行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最后,提醒广大考生在学习和复习这两个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内容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两个诉讼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是十分丰富的,除了上述所列示的以外,尚有其它一些方面的内容,如证据保全、委托取证、鉴定、证据的审查核实、证据效力等,这些内容并不是说就不重要,只不过是笔者认为前述问题更加重要,所以在学习和复习时应有所侧重,在牢固把握列示内容的前提下,对其他内容也需要适当兼顾。
2.比较两个诉讼证据规则,可以发现,有些内容是相同或者相似的,而有些内容则是大相径庭的,所以在学习和复习中,要善于归纳,区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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