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证据交换
庭前证据交换是指在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前,当事人双方将各自所拥有的证据与对方交换,从而使得双方知己知彼,以防止审判时的“证据突袭”,进而提高诉讼效率,及时处理案件。对于这个问题,《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得较为简单,只有一个条文,这就是:“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则对庭前证据交换规定得比较具体,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2)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3)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4)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显而易见,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交换,其内容更加丰富、具体。
七、关于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且把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向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人。证人证言作为一种法定形式的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助于审判人员客观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从而正确及时地裁判案件。但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证人不愿意作证特别是不愿意出庭作证则成了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直接影响了对案件的及时顺利处理。因此,证人出庭作证便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上述两个诉讼证据规则中就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对证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不出庭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些情形有:(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形。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对这个问题的规定基本相同,只是把第二种情形“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调整为“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 上一篇:行政诉讼中的自认规则
- 下一篇: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相关文章
-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刑事证据内容解析
- ·行政诉讼庭前证据交换规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审判实务二题
-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 ·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规则问题
- ·制定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认定规则的建议
- ·关于制定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认定规则的建议
-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浅谈行政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初探
- ·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爭议
- ·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 ·行政诉讼证据质证规则
- ·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通释
- ·试述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 ·对我国民事诉讼适用补强证据规则的思考
-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法理分析
- ·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
-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情况若干问题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