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证据 > 行政诉讼裁判依据 > 行政证据合法性审查 >
浅议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合法性审查
www.110.com 2010-07-28 14: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合法性审查原则,它是行政审判的基本原则,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它体现了行政合法性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具体运用。该原则贯穿于行政审判的始终。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某些行政不作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目的在于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机制,如此规定,对于推动我国行政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政府廉政建设,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行政不作为案件越来越多,审理此类案件时,不断遇到新问题,笔者意从实践的角度出发,针对行政不作为案件如何进行合法性审查这一问题略作探讨。

  一、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特点: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形式,虽然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但不是所有的行政不作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有法律规定的可诉性行政不作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特点:

  ①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被告应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且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如果法律上规定某一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而该主体没有作出此种行为,则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不作为行政案件的被告即为应当承担上述法律后果的行政主体。

  ②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被告在法定期限或后理的时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侵害了起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该特征体现在起诉人诉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案件中。

  ③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方式或态度应该表现出该为而不为的消极性,主要体现在实体上不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或保护,即对相对人的申请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或拖延履行。这一特征往往是起诉人提起诉讼所直接针对的现象,也是人民法院对不作为行政案件进行司法审查的重点之一。

  ④行政不作为案件是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主动申请行为开始的,这是此类案件的先决条件,也是此类案件的显著特征。没有申请人的申请,就不可能引起行政诉讼。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的主要内容:

  行政审判是国家运用审判职能对行政机关的具本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重要手段。搞好行政审判的重点在于解决好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具体适用问题,这是因为该原则始终贯彻体现于行政审判的各个环节上,从立案的标准,审理的内容,判决的方式等都要以合法性原则为指导,并以解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前提开展审判活动。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审判中占据核心地位,坚持合法性原则,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