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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期限(6)
www.110.com 2010-07-28 11:32

  综上所述,当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时,法院可允许第三人举证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且符合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过,笔者认为,第三人举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是特例,毕竟与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有冲突,必须从严掌握,即只能在授益性行政行为中适用。至于能否仅凭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唯一依据,则应按照证据规则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分析综合认定。

  五、行政诉讼中特殊的举证责任

  被告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原告方承担必要举证责任,这是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性。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当事人补充证据和法院调取证据的问题,这是行政诉讼中特殊的举证责任。上已谈及: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在当事人补充证据问题中,存在着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及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这是被告对自己提供证据的补证;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这是被告反驳新证据的补证。另外还有一种较为特殊的举证责任,即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和当事人举证构成了我国证据制度的两个方面,也是证据来源的两个途径,在实践中有不少证据并非当事人都能取得,一些证据只有法院依职权才能获得。当然,法院取证是建立在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基础上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当事人提高举证能力,使得当事人在举证不足而主观上又无过错的情况下,不致承担不利或败诉法律后果,以求得法律的保护和客观公正。在法院调取证据这种特殊的举证程序中,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处理好法院调取证据和当事人举证之间的关系。不能片面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忽视法院调取证据,要注意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2、要处理好法院调取证据过程中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法院在调取证据时要体现法官的“中立性”的同时,调取的证据也要经过当事人当庭质证,使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存在疑虑,使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供证据的程序上得到公平对待。3、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作为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出示,由另一方当事人质证。如果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被推翻,则应当由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4、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必须先由当事人提出申请。5、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必须有是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客观事实存在。6、法院确定采信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时,应当当庭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及申请的理由。7、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能代替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应负的主要举证责任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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