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关于原告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的具体规定
行政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了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是并不排除原告在特定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关于原告的举证责任问题,要明确两点,一是范围,二是期限。范围是:1、证明其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两个例外情况:一是被告应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是因被告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提供证据。
原告的举证期限是: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有正当理由经法院同意延期提供的,最迟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原告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接纳。
三、法院指导当事人举证的职责
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以下举证事项:1、举证范围,2、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3、有正当事由不能按期举证的应提出延 期举证的申请。
第二部份 提供证据的要求
(第10---21条)
一、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伤笔录六种形式的证据的具体规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七种形式的证据,但是,没有对当事人提供各种证据提出明确的要求,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据往往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给法官质证和认证带来困难,为了规范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内容和形式,提高审判效率,证据规则对行政诉讼中各种形式的证据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一、书证,1、提供原件。原本、正本、副本均属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由有关部门保管的,应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误后盖章。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
二、物证,1、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份。
(三)、视听资料,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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