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被告不出庭时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认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不出庭时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没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据规则第36条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出庭而要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规则作此规定有二个原因,一是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不出庭,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进行质证,自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二是体现了保障司法权威的内在要求,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被告不出庭,对司法权威的影响更大,有必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给被告一定压力,促其依法出庭应诉。
三、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有关规定
(一)、证人资格,只需符合一个条件:能正确表达意志。
(二)、证人原则上要出庭作证,只有在以下情形下,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2、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3、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4、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5、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三)、对证人出庭的具体要求:一要表明身份。二要诚实作证。三不得旁听案件审理(组织证人对质时除外)。
(四)、对证人陈述的内容要求: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事实。“亲历”不仅限于在案件事实现场耳闻目睹的具体事实,也包括听别人转述的事实。也就是说“亲历”不限于直接经历,也包括间接经历。(99页例子)
(五)关于被告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
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往往是被告所属人员,与被告持同一立场,要求其作为原告或第三人的证人出庭作证,则由于证人立场所限,其证言往往对被告有利,而不利于原告或第三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许可原告或第三人申请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在某些情况下,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一些特定事实。因此,证据规则规定原告或第三人可以就这些事项申请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具体包括五种情形:1、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2、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3、结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4、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5、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鉴定人和专业人员出庭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有关规定。鉴定人出庭的基本要求同证人出庭的基本要求相同,当事人要求其出庭接受询问的,应当出庭。出庭要表明身份,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要如实说明鉴定情况。鉴定人不能出庭的正当事由,参照41条的规定。
- 上一篇: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期限
- 下一篇: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注释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问题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