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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2)
www.110.com 2010-07-05 16:03

  第二十一条 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将土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运行程序、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守则等张挂在显要位置或者以其他形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必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

  (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三)投标人互相串通压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漏秘密的,或擅自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交易信息、数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土地使用权交易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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