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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
www.110.com 2010-07-05 16: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了完善的征收管理工作,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加强税务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特对土地增值税征管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是国家为了规范土地、房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而开征的税种。各地税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法规和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一整套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根据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需要,完善相应的和地价管理制度,协助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尽快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基准地价评估等初始地籍工作,同时做好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地价评估和管理等日常工作,为税务部门征收土地增值税提供所需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以及土地出让、转让交易的时间、数额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等征税资料。
                  对于已经完成城镇基准地价评估工作的地区,土地管理部门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定期更新基准地价成果,使之能够及时反映地产市场水平,满足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需要;少数未完成城镇基准地价评估的地区,土地管理部门可采取现有宗地评估方法直接评估,以满足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需要。
        三、各级税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共同做好土地使用权的产权管理与土地增值税征管的衔接工作。
                  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的纳税人,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提交土地估价报告,申报交易成交价的同时,应根据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在对纳税人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估价报告及申报交易价格进行确认后,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构审核后,应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已经完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完税证明;对于免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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