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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所得税会计处理
www.110.com 2010-08-02 16:33

  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2月发文摘要:国税发[2001142号《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新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严格要求摘要:企业预售房地产的。其取得的预收款,应按国税发[1995153号《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预征企业所得税。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规定采用预售款销售的收入确定原则摘要:采取分期付款或预售方式销售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就要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确认条件是摘要: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和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和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开发企业主要是以销售发票的开具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这就要求开发企业在实务中注重处理好税务和会计的关系。

  《通知》要求企业取得预售款时,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开发企业在计提、预缴预收账款所得税时的会计账务处理一直没有明文规定,各个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也有很多不同处理方法。

  例摘要:某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要从事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及其销售,所得税适用税率33%。2002年新开工“远景花园”项目预收款情况如下摘要:

  一、2002年1月8日收到预收款50万元时(注摘要:本文暂不考虑预收款涉及到的营业税及附加)摘要:

  借摘要:银行存款   500000

  贷摘要:预收账款   500000

  二、2002年1月份“远景花园”项目“预收账款”贷方累计发生额为600万元,月末计提预收款所得税=预收款×预计利润率×适用税率=600× 5%×33%=9.9万元,其中5%为普通住宅的预计利润率(详参照苏国税发[96047号文执行)摘要:

  借摘要:待摊费用一预收账款所得税   99000

  贷摘要:应交税金——应交预收账款所得税  99000

  这就要求企业在实务中做好“分类销售台账”,按具体不同项日分设,并把同一项目中的普通住宅、别墅、商铺区分开。在预收款转入“主营业务收入”时,要在分类台账中登记,以便年终汇算清缴时统计数据。 2002年2、3月分别计提“远景花园”项目预收款所得税5万元、4.2万元,分录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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