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再投资)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8号,2001年3月15日)第三条第一款:“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0号,2000年10月31日)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主席令第41号,2000年10月31日)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2000年7月25日)第九条第一款:“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1、依照第七条规定提供的材料;2、被投资公司的章程。”第十七条第一款:“被投资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应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的规定,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为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1、依照第七条规定应提供的材料;2、被投资公司的名称、住所;3、被投资公司的投资合同及章程;4、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设立被投资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请条件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采取有限公司形式,注册资本已经缴清、开始盈利、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投资股权。
三、申报材料
(一)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
(二)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交足的验资报告;
(四)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五)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文件;
(六)投资公司的投资合同及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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