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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若干政策的解析(4)
www.110.com 2010-08-02 14:33

  1.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会计利润时:

  例:某外商独资企业2005年会计利润为900万元,其纳税调整增加额100万元(交际应酬费超支),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已纳企业所得税1000&time 15%=150(万元),则可用于再投资的利润额=900-150=750(万元),而非1000-150=850(万元)。因为虽然税法不允许扣除交际应酬费超支额,但企业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已将这部分费用在计算会计利润时作扣除,外国投资者可分取的利润只能是扣除了这部分费用后的余额。假设退税率100%,其利润再投资退税额=750÷(1-15%)&time 15%&time 100%=132.35(万元),应退税额比实纳税额少。

  2.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会计利润时:

  例:某外商独资企业2005年度会计利润为80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100万元(交际应酬费超支),纳税调整减少额2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则应纳税所得额为70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已纳企业所得税=700&time 15%=105(万元),退税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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