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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www.110.com 2010-07-31 14:58

  办事指南

  1 对国家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及转让技术的外 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 对国家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产 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使用投资总额以内的自有 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 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全额退还 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4 对符合中西部地区(陕西)利用外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 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 环节税。

  5 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 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6 设在西安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西安、 宝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内的外商 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 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前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8 属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 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 总产值70%以上的,还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10 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投资回收期长的项 目;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 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申请,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 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12 外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察、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其探矿权使用费、采矿 权使用费第一年免缴、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缴纳,第四年至第七年减缴25%。矿山基建期和闭 坑当年可以免缴采矿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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