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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手续
www.110.com 2010-07-31 15:43

  1.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产品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受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同意。

  3.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上列(1)、(2)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包括: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以及在中国和国外市场的销售比例;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基础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办法;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包括:名称及住所;宗旨、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组织形式;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劳动管理;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章程的修改程序。上列(1)、(2)、(3)项手续可以委托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代为办理,但双方须签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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