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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设立中外合作合资企业技改类项目投资程
www.110.com 2010-07-31 15:43

  审批事项: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不需国家和省综合平衡的限下项目。

  审批内容: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批条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合资或合作双方签署的合资或合作意向书或可行性研

  究报告,且内容完整、规范。

  2、中方企业向中方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

  告的请示。

  3、中方上级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或项目所属区县政府授权

  部门的请示。

  4、 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外方企业登记证或身份证明。

  6、 外方银行资信证明。

  7、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审批依据:

  《国家经贸委关于审批利用外商投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的通知》(国经贸技改字〔1995〕76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2002年发布)

  审批时限:

  正式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完成。

  承办科室:

  投资与规划科

  联系电话:

  0317-2027183 0317-2107208

  *限额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审批。

  承办单位及承办人:沧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资科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作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办理条件和申报材料:

  1、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2、工商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县(市)外经贸部门或市主管部门向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申请批准合同、章程、董事会名单的报告

  4、中方承办单位向县(市)外经贸部门或市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合同、章程、董事会名单的报告;

  5、合同;

  6、章程;

  7、进口物资清单;

  8、产品外销协议;

  9、董事会成员名单;

  10、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11、涉及进口许可证及配额,应提供外经贸部有关批文;

  12、涉及行业部门归口管理,应提供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13、各方非法人代表签字签约,应出具法人代表授权签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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