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合营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㈢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㈣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凭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所谓的最低租凭付款额,是指在租凭期内,企业(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企业(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额。但是,如果企业(承租人)有购买租凭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企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买价格也应包括在内。其中,资产余额是指租凭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㈤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和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和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㈥企业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㈦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 上一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固定资产的确认
- 下一篇: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使用
相关文章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固定资产的确认
-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使用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固定资产的确认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议问题
-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议(饭店类)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方式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的几种解
- ·浅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方式
- ·爱司米国际技术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各方发生争议如何解决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争议救济方式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争议案
- ·新设中外合资(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所
- ·权限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
- ·申办审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所需文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许可指南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格式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