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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的法律性质
www.110.com 2010-08-02 10:55

  域名的法律性质

  概括来说,有关域名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域名本身的法律性质问题,它涉及到域名与商标、厂商名称(商号)、原产地名称等的关系问题;另一类是域名注册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诸多文章讨论的问题均没有超出这个范围。

  首先研究域名的法律特征。域名的法律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技术特征,其主要内容包括:(1)标识性。域名产生的基础是为了在因特网上区分各个不同组织与机构,即计算机用户。正如人以自己的名字来相互识别一样,在因特网上不同的组织机构是以各自的域名来标识自身而相互区别的。(2)唯一性。为了保证域名标识作用的发挥,域名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由于域名的命名具有一定的规范性, 同时它又与IP地址等价,可以具有高度的精确性,在此技术保障基础上域名便具有全球唯一性,每个域名都是独一无二的。这是域名标识性的根本保障。(3)排他性。由于因特网是覆盖全球的,使用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域名必须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在因特网上使用域名必须先申请注册,申请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即只有欲申请注册的域名不与已注册的所有域名相同,才能获得有效注册,一旦获得注册,它就必须排斥此后欲申请注册的与此相同的域名。可见,域名的排他性是其唯一性的进一步延展和必要保证。域名的唯一性是全球范围的,因此其排他性也必须是全球性的、绝对的。

  根据域名的上述法律特征,我们可以看到,它与商标、厂商名称(商号)在法律上有着一定的联系与区别。

  (一)域名与商标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种类的商品上,并且必须具有显著性,从而发挥识别商品的功能,在这一基础功能上商标又派生出表示商品来源或出处、促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和广告宣传等三大功能。无疑,商标和域名都有一定的标识性和排他性,并且都具有广告宣传的功能,这是它们的共同之处。它们的区别主要有:(1)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商标是用来标识商品的,只能用在商品上;而域名是用来标识计算机用户的,计算机用户不是商品。(2)两者具有标识性的基础不同。商标标识性源于其显著性,而域名的标识性则是由它的唯一性所保障的。(3)两者具有的排他性的基础不同。已注册的商标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或在申请注册的地域范围之外,或是超出注册的有效期使用就不具有排他性,商品种类、地域性和时效性是商标排他性的依据,并且这种排他性是相对的。已注册的域名从理论上讲,只要按时缴纳少量维护费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无限期地与所有已注册或将注册的域名相排斥,既无地域性也无时效性。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是域名排他性的基础。(4)两者取得的原则不同。域名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不先注册就不得在因特网上使用。商标取得的原则因国家而异,有的国家采取注册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取折衷方案。

  (二) 域名与厂商名称(商号)

  域名和厂商名称(商号)都可用以区分不同的公司,具有一定的标识性和排他性,并且从理论上讲,这种标识性和排他性都是无限期的。另外,一般来讲域名和厂商名称(商号)都以注册或登记为前提。这是它们的共同之处。它们的主要差异在于,厂商名称(商号)的标识性和排他性要受到地域范围的限制,具有地域性,而域名的标识性和排他性则无此限制,它是全球性的,因而是绝对的。另外,从直观上看,厂商名称(商号)一般采取文字的形式,域名则可以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

  由此可见,域名因其特有的法律特

征而与商标和厂商名称(商号)存在很多相同和相异之处,这一点已成为许多学者的共识。但是在域名的法律性质上大家的观点各不相同。如,有的认为,域名作为企业在电子空间的标志,不仅具有无形资产的属性,而且具有一般的电话号码所不具有的知识产权的属性[3];有的认为,域名是一种可以集商号、商标为一体的全新的知识产权客体[4];有的从域名的商标效应方面考虑[5];有的将之归入商誉[6];有的明确列为与商标、商号并列的商业标记权[6];有的侧重于探究域名的唯一性和作为相对有限的资源稀缺性,以此说明其无形价值与知识产权的内在关联[7]。这些都是很有启发意义和学术价值的探讨。

  由于域名与商号、商标有着必然联系,一些学者认为其是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在电子空间的自然延伸;而又由于域名的法律特征与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有着重要的差异,并且不具有这些知识产权所固有的时效性和地域性;因此笔者较为支持的观点是,在法律性质上域名是与传统知识产权有关又没有必然联系的一种全新的权利的客体。这种权利可以暂时称之为域名权,它是一种区别于创造性成果权的识别性标记权,属于较宽泛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组织或个人据此域名权有以自己合法拥有的商标、商号等注册为域名的权利,他人不得以相同的字符组合作为域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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