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风通过正规手段从房产公司买了一套房子,但是因为先前房子被王一通过分配住房合同的形式居住,刘风多次找到王一,要求其腾出房屋,却遭到拒绝,无奈,为行使自己的合法居住权,刘风只好将王一诉至法院。
案件回放:王一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分配住房合同书,得到了该房产开发公司一套120平方米的楼房,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了购房款,取得了房子的钥匙,不久便搬来入住。
三年后的一天,王一突然接到一个电话:“房子归属权已经不是你的了,我们已经把房子卖给了别人,请于xx日之前停止居住。”原本自己住着的房子,现在却迫不得已腾出来让给别人,这让王一感到非常纳闷。王一立即找到房产开发公司,得知公司果然已经将此房出售给了刘风,同时为其办理了房屋的产权登记。
后来,刘风为使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曾自己或委托房产公司多次找王一协调,让其停止侵害,腾出房屋,而被王一予以拒绝。为此,刘风将王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迅速腾出其侵占原告的房屋,并赔付经济损失14200元。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王一认为,原告起诉是侵权案件,真正的侵权人不是被告,应是房产公司,原告得不到房屋的真正原因是房产公司。王一表示房屋是自己合法居住的,按照协议公司负责办理房产证,但房产公司迟迟不给办理,把我列为被告无法律依据。而房产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被告侵权成立,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一居住的楼房是由房产公司开工建设的宿舍楼,房子是双方通过签订分配住房合同书,由房产公司分配给王一的。后来房产公司没有为其办理房产证,而把此套房屋卖给了刘风,并为刘风办理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办理房产证、房产协议、交款单据等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王一返还原告刘风的楼房。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租赁房屋的形式支付租赁费的诉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而登记的依据就是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即房产证。涉案房屋虽然已经由被告居住,但其性质属于集资建房,并没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房产公司,被告只是取得了房屋的居住权。而原告与房产公司达成住房协议,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自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原告即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虽然被告提供了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分配住房合同证明,涉案房屋已经由房产开发公司转让给了自己,但该份合同所有对被告有利的部分都是由被告自己填写,存在明显的瑕疵。况且其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合同并不能对抗原告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合法产权,其与房产开发公司之间的纠纷可另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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