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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赠与而取得的所有权
www.110.com 2010-07-10 17:17

基于赠与而取得。赠与,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的 财产所有权无偿转让给他方的双方法律行为。赠与的目的是为了无偿转移财产所有权,因此,如当事人双方约 定,一方将财产无偿提供对方使用,则不属赠与,而为 借贷;且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须为无偿,赠与合同虽可约 定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但此义务非为对价。由于赠与合同属实践合同,赠与协议达成后,赠与人尚须将赠与 物交付于受赠人,否则,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例 如,存款上虽记下了他人的名字,但赠与人并未加盖印 鉴,存款视为未交付,其所有权不能发生转移。这里所谓交付,不限于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认定等均为 交付。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28条中规定,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 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 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 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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